1.對連續3個月無交易的支付受理終端(備機除外)和收款條碼,收單機構應當重新核實特約商戶身份,無法核實的應當停止為其提供收款服務;對連續12個月無交易的支付受理終端(備機除外)和收款條碼,應停止提供收款服務。同時,收單機構應及時收回停用的終端;對確認無法收回的,應確保終端業務功能持續處于關閉狀態,并及時將相關信息報送至清算機構。
2.發現特約商戶發生疑似套現、洗錢、欺詐、移機、留存或泄漏持卡人賬戶信息等風險事件的,應當采取延遲資金結算、暫停交易功能或收回支付受理終端(關閉網絡支付接口)等措施。經查實特約商戶存在風險的,應當及時將風險信息報送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和清算機構。涉嫌違法犯罪的,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。
3.對于特約商戶拒不配合巡檢工作的,收單機構應填寫巡檢記錄并說明情況,并適當提升特約商戶風險等級。對于風險等級較高的特約商戶﹐收單機構應當對其開通的受理卡種和交易類型進行限制,并采取強化交易監測、設置交易限額、延遲結算、建立特約商戶風險準備金等風險管理措施。